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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奶茶店店主:春节不打烊 续一杯“台湾味”******

  (新春见闻)台湾奶茶店店主:春节不打烊 续一杯“台湾味”

  中新社成都1月19日电 题:台湾奶茶店店主:春节不打烊 续一杯“台湾味”

  中新社记者 王鹏

  腊月二十八一大早,台湾青年陈韵如来到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的奶茶店,开始准备一天的食材。“今年春节我们不关店,就是要趁这段时间增加曝光。”制作茶冻的间隙,她向记者解释不回台过年的缘由。

  今年31岁的陈韵如大学毕业后就来大陆闯荡,先后去过厦门、泉州、深圳、广州、桂林、南宁等多个城市。2019年,她看准大陆西南的发展机会,来成都创业。

  “台湾青年要在大陆扎根,先要深度了解一个地方。”笑称“在社会上呛过水”的陈韵如,有着自己的“生意经”。她来成都后首站到访成都市规划馆,了解发展方向,“这是大陆很特别的一个地方,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规划馆”。

  作为世界美食之都,成都很重视餐饮服务业发展。看到这一点并考察市场后,陈韵如入驻亚台青(成都)海峡青年创业园,开创了台湾奶茶品牌“紫气茶来”。借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东风,她还将奶茶店开到了重庆。

  进入奶茶行业,陈韵如有自己的底气——台湾奶茶行业发达,自己家在新北经营一家茶园。她将四川元素与台湾奶茶融合,原材料来自台湾,制作纯正的台湾风味手工奶茶,让成都人感受台湾饮食文化。

  “他们的奶茶真的跟其他店不一样,在成都能喝到纯正的台湾味道,很开心。”捧着一杯“熊猫duai duai奶茶”,成都市民肖雨说,虽没去过台湾,但有机会一定会去,“到台北夜市尝小吃喝奶茶”。

  记者注意到,许多来奶茶店的顾客,都会被这款“熊猫duai duai奶茶”吸引。陈韵如特意解释,“duai”是台湾发音,意为“Q弹”,这款奶茶将黑色茶冻做成大熊猫的模样,配上白色牛奶,“口感丰富,又有趣味”。

  近年实体餐饮因新冠疫情受到冲击,陈韵如无奈关闭了重庆的店面,立足成都本地,在坚持中“活了下来”。自2022年12月大陆优化疫情防控政策后,生意越来越好。于是她决定,今年春节不回台湾与家人团聚,利用假期进一步推广品牌。

  “台湾有句老话叫‘戏棚下站得久了就有你的位置’,意思是哪怕暂时没位置,但是你站久了,坐在你前面的人总会离开,就会轮到你。”陈韵如说,疫情期间,自己与合作伙伴一起磨合,积累经验,目标就是要“扎根坚持住”。

  “虽然过去几年因为疫情没有赚很多钱,但我们能‘活’下来,就是最大的收获。”陈韵如坦言,能坚持下来并非靠一个人的努力,而是靠各方实实在在的帮助,“我们在创业园的办公室只用交水电费、物业费,申办营业执照也有绿色通道,省了不少力”。

  在成都开奶茶店这几年,每次回台湾,陈韵如都会向亲朋好友介绍大陆的真实情况。“通过我的奶茶生意,让大家了解真实的大陆。”在她看来,这样才能真正帮助到有想法的台湾年轻人,去找到真正适合发展的市场。

  离兔年春节仅剩两天,随着周边饮品店进入“放假模式”,陈韵如的奶茶店生意越来越好,她也越来越忙碌。她开玩笑说,“地球不爆炸,我们不放假,要让更多成都人在春节喝到台湾奶茶。”

  “新年我要先把成都的生意‘稳起’,未来也一定会再回重庆。”陈韵如说,兔年她还有新计划,“将农产品跟餐饮结合,把我们的产品带到乡村,利用乡村振兴的机会,做一个农民参与的创业项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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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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